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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30   点击次数:  次

  根据《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武大学字〔2012〕32号和《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年级前6%,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也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

  2、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6%,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提出申请,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其他突出方面表现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院审查。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奖励标准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8000元。

  四、评审程序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生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各班奖学金评审小组评议、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报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后确定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如下:

  1、学院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班主任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

  2、在学生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班根据候选人的综合排名并参考其他突出方面表现,确定本班的推荐名单。

  3、初选名单报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后等额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并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其他

  评奖评优工作是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学风、校风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对优秀典型的宣传,更好地发挥评奖评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如发现学生提交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证属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个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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