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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项目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27  点击次数:

       鉴于近期实践工作中存在的情况与问题,学校科发院产学研处特别提示各位老师注意:

      科研项目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应该按照如下逻辑进行:
 
    1、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合同法》第339、340、363条的规定处理。《专利法》相关的规定与《合同法》一致。我们必须维护武汉大学的知识产权。否则,我们在横向科研等项目中,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2、我们在相应科研项目招标、科研项目合同审核中,均应注意相关问题。如果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写有特别不利于我们的条款,我们也应当在响应招标而投标的同时,向主持招标的机构,依法提出异议。

    《合同法》第340条的主要法理是,甲乙双方合作研究(双方均有研究人员实际从事研究开发但有分工的情形),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归甲乙双方共有。第339条(委托研发)、第363条(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基本法理是,乙方(受托方)以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工作条件完成的知识产权或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研究方所有。实际操作,一般应归研究方(武汉大学)所有。最多让步到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不能由甲方单独拥有所有权!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大字〔2017〕5号),及目前仍然部分有效的《武汉大学专利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科理字〔2009〕1号),均以《合同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法理为据,表达了上述意见。目前正在起草的《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将继续坚持上述法理意见,并将进一步完善规定,细化必要的要求。

        科技成果(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论文,报奖、起草国家(国际)、行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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